眼烧伤主要包括化学烧伤和热烧伤两类,是临床常见的眼科急症。化学烧伤主要包括酸烧伤和碱烧伤等,热烧伤主要因热源物质导致。由于眼烧伤的严重程度和现场急症处理的个体差异较大,加上各级医疗机构眼科医师对眼烧伤缺乏统一而规范的诊疗方法,因此可能导致救治不当或贻误最佳治疗时机,致使我国相当一部分眼烧伤患者预后不良甚至失去复明机会。为此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角膜病学组经过充分讨论制定本共识,以期为眼烧伤的临床诊疗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
眼烧伤通常由酸性、碱性等化学物质或热源物质接触眼睑、眼表、角膜等造成,是临床常见的眼科急症,可对眼睑、眼表、角膜及眼内组织等造成潜在的永久性损伤,甚至导致失明。
化学物质或热源物质造成的眼部损伤相对常见,国外报道眼烧伤占眼外伤系列事件的11.5%~22.1%[1]。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劳动防护意识和防护设备技术等相对薄弱,眼烧伤较发达国家常见且程度更严重,住院患者中眼烧伤约占眼外伤事件的29.9%[2]。
(1)酸性物质:主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磷酸、乙酸等。
(2)碱性物质:主要分为3类。① 碱金属类:钠、钾和氢氧化钾等;② 碱土金属类:钙、氢氧化钙、氯化钙等;③ 氨类:氢氧化铵、氯化铵等。
(3)其他:酸碱性质不强的化学物质也可对眼部造成损伤,主要包括:①腐蚀剂:如硝酸银、硫酸铜、磷及其化合物等;②氧化剂:过氧化氢、高锰酸钾等;③含化学物质的日常用品:如乙醇、苯酚、亮甲水、脚气水、风油精、清洁剂、洁厕剂、强力胶等。
热源物质可导致热烧伤,主要包括:①直接接触类:指与眼部直接接触导致热烧伤的热源物质,如铝水、铁水、热水、热油等;②非接触类:包括明火、烟花等可因火焰烧灼导致热烧伤的热源物质。烟花的成分中包含氢氧化镁等,且燃放时具有冲击力,因此与其相关的眼烧伤通常同时包括化学烧伤、热烧伤和钝挫伤。
眼烧伤的严重程度和预后与化学物质的性质、浓度、烧伤的过程、烧伤的面积及是否得到及时正确的急救处理关系密切。在作用时间方面,化学物质在眼部停留的时间越长,造成眼部的损伤越大,同时损伤范围越大,对眼组织破坏越大。在化学物质的种类及性质方面,因碱性物质具有穿透性以及皂化效应,其损伤远比酸性物质严重。
根据眼烧伤对眼睑、眼表、角膜、眼内组织的病理损伤特点,将眼烧伤分为3期,即急性期、损伤与修复共存期、稳定期[4]。急性期参考我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的诊断》(GBZ54-2017)[5],将烧伤的严重程度分为Ⅰ~Ⅵ级;根据眼表、角膜和眼内组织的损伤程度,将稳定期病变分为轻、中、重度。掌握眼烧伤的分期、分级和分度,对眼科医师把握治疗原则和设计治疗方案等,均具有重要的临床指导意义。
指眼烧伤后1周内,是组织急性坏死、上皮缺损和无菌性炎性渗出阶段。根据烧伤的严重程度,急性期眼烧伤又分为Ⅰ~Ⅵ级(表1)。
眼烧伤急性期的分级及其标准
眼烧伤急性期的分级及其标准
分级 | 角膜缘损伤范围 | 眼表和角膜损伤 | 预后 |
---|---|---|---|
Ⅰ级 | 无 | 角膜和结膜上皮损伤为主,无角膜缘缺血区域 | 良 |
Ⅱ级 | ≤90°范围 | 角膜透明度下降,但虹膜纹理可见 | 良 |
Ⅲ级 | ≤180°范围 | 角膜上皮大片缺失,角膜基质混浊,虹膜纹理不可见,瞳孔可见 | 欠佳 |
Ⅳ级 | ≤270°范围 | ≤1/3角膜面积的角膜全层混浊呈瓷白色,混浊区域不可见虹膜纹理或瞳孔 | 差 |
Ⅴ级 | <360°范围 | 1/3~2/3角膜面积的角膜全层混浊呈瓷白色,混浊区域不可见虹膜纹理和瞳孔 | 差 |
Ⅵ级 | 360°范围 | ≥2/3角膜面积的角膜全层混浊呈瓷白色,不可见虹膜纹理和瞳孔,或出现角膜穿孔 | 极差 |
一般眼烧伤后2~6周是炎症细胞浸润和组织增生和修复的共存期,同时伴随视功能进一步损伤。轻者因上皮修复、炎性反应终止,伤情逐渐趋于稳定;重者角膜上皮细胞被纤维组织取代,大量新生血管和新生淋巴管长入,结膜杯状细胞以及泪膜遭到广泛破坏,引发一系列眼表干燥性变化[6, 7]。部分重度者炎性反应和胶原酶活性增强,使角膜自融穿孔、继发微生物感染并伴随其他眼内并发症发生。
一般指眼烧伤第6周之后,是眼部经历了组织破坏和组织病理性修复后,角膜上皮愈合或角膜上皮被假性胬肉覆盖,眼表和角膜炎性反应逐渐消退,达到相对稳定的时期。临床上按照严重程度,将稳定期病变分为轻、中、重度。以下为分度标准。
1.轻度:(1)结膜或角膜缘纤维化范围≤180°。(2)角膜新生血管膜性组织(假性胬肉)侵犯少于1/2角膜面积;裂隙灯显微镜检查角膜透明区厚度基本正常,虹膜纹理及瞳孔可见。(3)Schirmer试验>10 mm。(4)无眼内并发症。
2.中度:(1)结膜或角膜缘纤维化范围>180°,或伴有小范围睑球粘连。(2)角膜血管化或被较薄的血管膜性组织覆盖大于1/2角膜面积;隐约可见角膜缘轮廓,裂隙灯显微镜检查无法判断假性胬肉组织下的角膜厚度。(3)Schirmer试验为5~10 mm。(4)无眼内并发症,或伴有并发性白内障、药物可控的继发性青光眼。
3.重度:(1)结膜全部纤维化,有明显的睑球粘连或上下眼睑闭锁或睑裂闭合不全。(2)角膜全部被血管膜性组织覆盖,无法辨认角膜缘轮廓;或曾经有过角膜穿孔,形成粘连性瘢痕,裂隙灯显微镜下眼内组织全部不可见。(3)Schirmmer试验<5 mm。(4)有较严重的眼内并发症,如药物控制不良的继发性青光眼、视网膜病变等。(5)光定位不确定,红绿色觉异常,视觉诱发电位和视网膜电图异常。
无论化学烧伤还是热烧伤,均应把握以下治疗原则。
1.急性期:(1)现场人员和医疗机构对眼部进行及时有效且彻底的冲洗,进一步减轻化学物质或热源物质引起的病理损伤;(2)抗炎处理,减轻炎性反应损伤;(3)促进上皮愈合,降低角膜溃疡或融解穿孔的风险;(4)对症治疗。
2.损伤与修复共存期:仍然以控制炎性反应、促进上皮愈合为目标,主要为对症治疗,尤其注重眼压管理,可适当采用手术方法治疗。
3.稳定期:(1)若无影响视功能的并发症,一般以润滑眼表、矫正视功能为主;(2)若遗留影响视功能的并发症,则以手术治疗为主,主要为重建眼睑、结膜、角膜及眼前节组织结构的复明手术。
眼部化学烧伤后第1步急救处理措施为快速冲洗,去除眼部残留的化学物质。冲洗的目的是尽可能减少进入前房的化学物质,减轻对眼球造成进一步损伤。在判断眼球完整性后,减轻化学烧伤损伤程度最重要的干预措施是在受伤现场及时使用大量清水冲洗眼部。医疗机构接诊后,应详细询问受伤过程及现场处置情况,再次对眼部进行充分彻底冲洗。冲洗应当持续至结膜囊的pH值变为中性为止,若无pH试纸,建议冲洗时间>30 min。为了避免漏诊,双眼均应进行pH值测定。对于遇水具有产热效应或可产生有毒物质的化学物质,如生石灰、钠、钾、锂、磷、苯酚等,需要用干棉签仔细清除结膜囊内残留的异物,然后再进行清洗。
条件允许时,建议使用局部麻醉药物减轻眼部疼痛,缓解眼睑痉挛,使彻底冲洗更容易进行。可以使用生理盐水进行冲洗,条件允许时建议使用乳酸林格液或平衡盐溶液进行冲洗,以便更快中和和修正pH值[8]。冲洗时须翻开上下眼睑,彻底检查和清洗穹窿部,以防颗粒性物质和异物隐藏在穹窿部。
(1)抗炎药物:糖皮质激素具有双向作用,既有抗炎、抑制新生血管和减少组织坏死的有利作用,又有刺激胶原酶活性、增加角膜组织融解致角膜穿孔的不利作用。糖皮质激素的用药原则:烧伤2周内无明显角膜融解、感染迹象,局部或联合全身应用糖皮质激素,减轻炎性反应。2周后胶原酶活性增强,根据角膜是否上皮化及是否存在角膜基质融解减量或停用糖皮质激素。停用糖皮质激素,可以采用非甾体消炎药物替代。稳定期角膜上皮愈合,应局部使用中低浓度糖皮质激素减轻炎性反应。使用糖皮质激素期间应注意观察其并发症,并及时调整用量或停用。
(2)预防感染药物:局部应用有效的抗菌药物预防感染。选择抗菌药物既要考虑到损伤时可能感染的微生物类型,也要考虑到抗菌药物及其防腐剂潜在的角膜上皮毒性。角膜上皮缺损时须局部应用广谱抗菌药物预防感染;损伤处污染或出现感染性角膜炎时,应在微生物培养和药物敏感性试验结果的指导下选择敏感抗菌药物。临床可局部使用的广谱抗菌药物包括左氧氟沙星、加替沙星和莫西沙星等。
(3)睫状肌麻痹剂:局部应用睫状肌麻痹剂,如环戊通、阿托品,可减轻睫状肌痉挛引起的疼痛和炎性反应。盐酸去氧肾上腺素和其他拟肾上腺素药物具有收缩血管的作用,可加剧角膜缘缺血,应避免使用。
(4)胶原保护药物:(1)急性期口服或静脉给予维生素C,1 000 mg/次,每天4次,以补充抗坏血酸盐,增加胶原合成活性。急性期补充抗坏血酸盐至关重要,因为一旦发生角膜溃疡,抗坏血酸盐的保护作用将丧失。(2)补充胶原酶抑制剂,可以防止角膜胶原组织融解;口服四环素类药物,可抑制中性粒细胞胶原酶的基因表达,清除活性氧自由基,从而降低胶原酶活性,抑制角膜溃疡[9]。
(5)改善局部微循环药物:化学烧伤易造成结膜血管栓塞、闭锁,加重眼部缺血。应用1 000~2 000 IU/ml肝素溶液频繁点眼(间隔15~30 min),可溶解角膜缘血栓和恢复血液循环。急性期即开始持续应用,直到角膜缘血管再通出现血样泪液后,改为4次/d持续应用至缺血症状消失[3]。
(6)眼表保护药物:化学烧伤易损伤泪腺、泪液导管系统和结膜杯状细胞,引起泪膜异常,导致不同程度干眼。建议化学烧伤后即开始应用无防腐剂的人工泪液局部频繁点眼,稀释炎性反应因子,润滑眼表,促进角膜上皮化。住院患者可应用自体血清点眼,其制备方法和注意事项参照《中国自体血清滴眼液治疗角膜及眼表疾病专家共识(2020年)》[10]。
(7)降眼压药物:眼烧伤后,角膜和巩膜的胶原纤维收缩、小梁网直接受损和炎症细胞碎片堵塞、炎性反应渗出引起虹膜粘连和房角关闭等,均可导致眼压升高。建议选择抑制房水生成的药物控制眼压。在角膜再上皮化过程中,短期口服乙酰唑胺可避免滴眼液中的防腐剂对角膜上皮产生毒性作用。前列腺素类降眼压药物可加重炎性反应,应避免应用。
眼烧伤后严重且易被忽视的并发症之一是继发性青光眼。多数临床医师更多关注眼表、角膜的损伤和修复,而角膜混浊等常导致常规非接触眼压计无法完成眼压测量或测量数值欠准确,且患者对缓慢眼压升高无明显自觉症状,这些因素往往造成临床对眼压监控不到位,最终导致视神经损伤,重度患者可无光感,从而失去恢复视力的可能性。因此,应注重监控眼烧伤患者的眼压。
(1)早期和中期手术:目的是促进角膜上皮化,控制炎性反应。
房水置换术和球结膜切开冲洗术:前房穿刺和球结膜切开不属于常规操作,需要在无菌条件下进行。一般仅适用于部分特别严重的化学烧伤患者,且应在眼部暴露在化学物质中的最初2 h内实施。
羊膜移植术:主要适应证是眼烧伤早期和中期,角膜或结膜上皮缺损、溃疡或缺血。应尽早行羊膜移植术。羊膜移植具有促进角膜上皮化、抑制炎性反应、减少瘢痕形成的作用[11]。羊膜富含多种生长因子,可充当基底膜,促进上皮愈合。在上皮化之前,可反复多次使用。
手术方法:①对于仅存在角膜上皮缺损者,可以采用单纯羊膜覆盖;②对于存在角膜无菌性溃疡或融解而保留的角膜厚度在1/2以上,可以移植双层或多层羊膜;③对于穹隆部存在广泛损伤者,建议全眼表覆盖羊膜(或采用羊膜包裹的支撑环手术),以减轻睑球粘连[12]。对于重度化学烧伤者,早期行羊膜移植术并不能阻止角膜缘干细胞缺乏。
结膜瓣或筋膜囊拉升覆盖术:适应证是重度化学烧伤合并严重角膜缘缺血且存在急性眼前节坏死风险。结膜瓣或筋膜囊拉升覆盖可以重建角膜缘的血液循环,避免发生坏死、无菌性角膜溃疡、巩膜穿孔。对于已发生角膜融解穿孔者,本手术在封闭渗漏方面无效。
(2)晚期手术治疗:主要目的是改善眼表,行尽可能恢复视功能的复明手术。
结膜移植术:适应证主要是眼烧伤后结膜囊瘢痕纤维化和睑球粘连穹隆缩短。结膜移植可以提供组织相容性较好的黏膜细胞和基底膜,因此优于其他黏膜移植。自体结膜瓣只能从患者未受损的对侧眼中获取,方法是取对侧眼上方或颞侧不带角膜缘的球结膜瓣,保留角膜缘干细胞以避免对侧眼出现角膜缘干细胞功能失代偿。自体或亲属口腔黏膜也可作为眼表重建的修补材料。
角膜缘移植术或同种异体角膜缘干细胞移植术:适应证主要是单眼或双眼烧伤后,角膜基质厚度基本正常且透明但角膜缘干细胞广泛受损、角膜结膜化或血管化致视功能受损。异体角膜缘移植供体一般选择年轻人、保存时间48 h内、角膜缘干细胞功能良好的角膜。指环状同种异体角膜缘干细胞供体制作可以采用手工方法或飞秒激光辅助方法[13]。同种异体角膜缘干细胞移植建议联合羊膜移植同时进行,以保障角膜快速上皮化。同种异体角膜缘干细胞移植术属于高危角膜移植,术后注意防治免疫排斥反应。
培养干细胞移植术:适应证主要是单眼或双眼烧伤、角膜缘干细胞广泛受损。种子细胞可以采用自体角膜缘干细胞(单眼烧伤)或同种异体角膜缘干细胞(双眼烧伤)[14, 15, 16],也可以采用口腔黏膜细胞[17],干细胞培养载体可采用羊膜或生物膜。手术的主要作用是解决角膜缘干细胞广泛缺乏引起的角膜结膜化,缓解广泛睑球粘连,稳定眼表。培养自体干细胞移植术后一般不发生免疫排斥反应,培养同种异体干细胞移植术后易发生免疫排斥反应,术后需要防治免疫排斥反应[18]。培养角膜缘干细胞或口腔黏膜细胞进行移植,需要配备良好的基础实验室。
板层角膜移植术:适应证主要是眼烧伤后角膜基质混浊但内皮细胞功能尚可代偿。对于角膜缘干细胞基本正常者,可行部分板层角膜移植术或深板层角膜移植术,供体角膜可以选用新鲜角膜或干燥保存的角膜;对于角膜缘干细胞同时受损者,需要采用带角膜缘干细胞的新鲜角膜行全板层角膜移植术,同时解决角膜缘干细胞功能失代偿和角膜基质混浊问题[19]。部分板层角膜移植术属于低危角膜移植,但带角膜缘干细胞的全板层角膜移植术属于高危角膜移植。
穿透性角膜移植术或联合同种异体角膜缘干细胞移植术:适应证主要是眼烧伤后角膜全层混浊或伴有角膜缘干细胞功能失代偿。对于角膜缘干细胞功能尚可代偿者,一般选择穿透性角膜移植术;而对于伴有角膜缘干细胞功能失代偿者,建议选择穿透性角膜移植联合同种异体角膜缘干细胞移植术[20]。眼烧伤后并发白内障者需要联合行囊外白内障摘除人工晶状体植入术。眼烧伤后的穿透性角膜移植术一般植床富含新生血管,属于高危角膜移植。
眼前节重建术:适应证主要是角膜融解穿孔、眼前节广泛受损。手术需要将受损的角膜和角巩膜缘剪除,采用带新鲜角巩膜缘的全角膜进行移植。伴有晶状体混浊或脱位者,需要同时行白内障摘除或晶状体摘除手术。玻璃体溢出者需要行前部玻璃体切除手术。本手术为挽救眼球手术,属于高危角膜移植,预后较差。
人工角膜移植术:人工角膜是眼烧伤患者复明的最后选择和希望。适应证主要是眼部严重烧伤、眼表重度损伤或血管化、多次角膜移植失败或无法通过同种异体角膜移植复明的角膜盲[21]。移植人工角膜一般需要摘除晶状体,有青光眼病史者可联合植入青光眼房水引流阀。目前全球主要人工角膜产品有BostonⅠ型和Ⅱ型人工角膜[22, 23]、俄罗斯费德洛夫眼外科中心制造的MICOF®人工角膜[24]。国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领扣型人工角膜和国产米赫(MIOK)人工角膜正在进行临床试验,有望在2年内应用于临床,使更多晚期角膜盲患者受益。
眼烧伤的治疗流程见图1。
形成共识意见的专家组成员:
谢立信 山东省眼科研究所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青岛眼科医院(角膜病学组前任组长)
史伟云 山东省眼科研究所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眼科医院(角膜病学组组长)
刘祖国 厦门大学眼科研究所(角膜病学组副组长)
徐建江 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眼科(角膜病学组副组长)
李 莹 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 北京协和医院眼科(角膜病学组副组长)
潘志强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同仁眼科中心(角膜病学组副组长)
孙旭光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同仁眼科中心 北京市眼科研究所(角膜病学组前任副组长)
王丽娅 河南省眼科研究所(角膜病学组前任副组长)
(以下角膜病学组委员按姓氏拼音排序)
陈 蔚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 (前任委员)
陈百华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眼科
邓应平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眼科
杜之渝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眼科
傅 瑶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眼科
傅少颖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眼科医院(前任委员)
高 华 山东省眼科研究所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眼科医院(执笔)
高明宏 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眼科
高晓唯 新疆军区总医院眼科医院
赫天耕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眼科
洪 晶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眼科(前任委员)
黄 挺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黄一飞 解放军总医院第三医学中心眼科医学部(前任委员)
贾 卉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眼科
晋秀明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眼科中心
李 炜 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前任委员)
李贵刚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眼科
李海丽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眼科(前任委员)
李明武 北京大学国际医院眼科
梁庆丰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同仁眼科中心 北京市眼科研究所
刘 莛 陆军军医大学大坪医院眼科
马 林 天津市眼科医院
王 华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眼科
王 骞 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
王 雁 天津市眼科医院(前任委员)
王丽强 解放军总医院第三医学中心眼科医学部(执笔)
王林农 南京市第一医院眼科
王勤美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学院
王智崇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前任委员)
吴 洁 西安市第一医院眼科
谢汉平 陆军军医大学西南医院眼科(前任委员)
晏晓明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眼科
杨燕宁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眼科
杨于力 陆军军医大学西南医院眼科
袁 进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海南省眼科医院
张 红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眼科医院
张 慧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眼科
张立军 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眼科
张明昌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协和医院眼科
赵 敏 重庆眼视光眼科医院
赵少贞 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前任委员)
周跃华 成都中医大银海眼科医院
祝 磊 河南省立眼科医院
本文为专家意见,为临床医疗服务提供指导,不是在各种情况下都必须遵循的医疗标准,也不是为个别特殊个人提供的保健措施;本文内容与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厂商无经济利益关系